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起点时间确认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
连续工龄起点时间确认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63号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间断工作职工连续工龄起点时间推算办法的请示》(乐劳社(2003)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168号)规定,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以增发基本养老金。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按以下办法确认:
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部(1982)1号、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6)128号文件规定,对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如中断时间不超过3年,并且原革命工作时间长于中断时间,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对于中断时间超过三年,或中断时间虽未超过三年,但原革命工作时间短于中断时间的,将中断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相加推算,以此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二、连续工龄起点时间的确定。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6)128号文件规定,对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连续工龄采取“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计算,即将中断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从职工退休时往前推算确定。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