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3)59号
各行业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浙江省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20%。请缴费比例尚未达到20%的企业统筹行业(包括集体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