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5]7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方案》(浙医乙药调[2004]2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国家劳动保障部核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的有关规定和《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属《药品目录》的一部分,是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人丙种球蛋白和药饮片的使用和管理,按浙劳社医[2002]24号文件执行。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药品目录》内药品分类给付办法,合理确定乙类药品自理比例,适当降低部分需终身服药的慢性老年性疾病治疗药品的自理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证的药品,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各地要根据实际,可以适当放宽工伤紧急抢救期间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和用药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各地要加强与卫生、财政、药品监管和物价部门协调配合,严格用药管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
四、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充分征求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的限于生产医院使用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比例。
五、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确保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平稳衔接。
六、《药品目录》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2003年我省适当补充的药品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5]7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合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的相对稳定与连续,《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劳社医[2005]77号)执行后,2003年我省补充的50个药品中,未进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31个药品(品种见附件),经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继续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内。
附件:2003年补充药品未进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品种(见表)
凡例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及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凡例"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支付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浙劳社医【2005】77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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