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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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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229101516_311782.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供养直系

亲属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39


兰溪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确定问题的再次请示》(兰人劳[2004]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53年国家《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我省一直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祖父、父亲、丈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祖母、母亲、妻子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以及未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等。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为此,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及条件,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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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4]39号  发表于 2021-5-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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