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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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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229101516_30758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22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浙的中央直属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报集团公司同时,在杭州市的子公司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非在杭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杭省属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报省劳动保障厅(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同时报养老保险处和计划财务处),其中,由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劳动保障厅的同时报省国资委备案。各市、县(市、区)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受理,由各地根据行政职能情况作出确定。
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7)的报送,各县于每季度结束5天内报市劳动保障局,市于每季度结束7天内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计划财务处各一份。宁波市在报送劳动保障部同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三、已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备案手续、材料不全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规范、补办备案手续。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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