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22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
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2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5元;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25元。
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来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
四、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五、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200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