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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关于在全省地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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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229101516_312141.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关于在全省地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关于在全省地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地质勘查局 关于全省地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5〕15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市、县(市、区)地勘行政主管部门及全省各地勘单位:
为提高地勘行业劳动者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全省地勘行业各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同时,从2005年10月1日起,对固体矿产钻探工等15个地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范围是:
l、固体矿产钻探工2、水文水井钻探工
3、工程地质工程施工钻探工4、轻型浅孔钻探工
5、掘进工 6、物探工
7、地质测量工8、采样工
9、水文地质工lO、岩土工程地质工
11、样品制备工12、磨片工
13、淘洗工 14、钻探、坑探材料工
15、钻掘设备维修钳工
二、用人单位招收、聘用从事地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已经在岗从事地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浙江省地质勘查局的安排和部署,督促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地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业务指导,浙江省地质勘查局组织实施,浙江地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
四、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因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地勘行业特有技术工种工作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查处。
五、地勘行业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职(员)工参加培训、鉴定(升级鉴定)的积极性,提高职工队伍和劳动者素质。


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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