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值班时间可否作为工作时间计算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值班时间可否作为工作时间计算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31号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值班”时间可否不作为工作时间计算的请示》(舟人劳社监〔2005〕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中部分需值班的岗位,因岗位的特殊性,工作人员的值班时间应作为工作时间计算。
企业中这类工作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休息休假权利,其值班的时间可以不作为加班加点时间。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