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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核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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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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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229101516_311992.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核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核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核职工退休 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88


海盐县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王力范同志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和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100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人档案是指职工本人在单位管理的人事档案。
原浙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附件九《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设计的本人签字档,是指本人对基本养老金知情权的认知,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该退休。为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不需本人申请和签字。请你们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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