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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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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229101516_31172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134


云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依法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可按照浙政发〔2001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补记个人帐户储存额。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企业及其职工,如符合农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应允许其参保。
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续保和新保问题。今年,省委1号文件对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重要决策,明确提出以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为重点,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1号文件精神,我厅下发了《关于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劳社农〔200435号),提出保持农保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的要求,同时,也要求各地积极主动、热情周到为参保对象办理参保业务。希望你们按照我厅文件精神和要求,不中止农保业务,认真做好原参保人员续保和要求新参保人员的参保工作。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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