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62
  • Tax100会员 33214
查看: 498|回复: 0

[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8 17: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229101516_311930.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 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1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现就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
(一)20031231日前,工伤保险已经参加省级管理的省(部)属单位和电力、铁路、邮电、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从200411日起,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目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省(部)属单位,其工伤保险的参保、认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单位,从200411日起,应当参加省级管理的工伤保险统筹。
(三)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行业单位职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抄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一)从200411日起,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和设区的市两级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
(二)原已经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20031231日前发生工伤,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应当抄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经办机构。
三、关于移交工作
(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于2004215日前将工伤保险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省(部)属单位职工人数、缴费费率、基金支付等资料,尽快移交给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享受的长期待遇,从移交次月起,由接收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