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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杭州、宁波市公安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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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229101516_311738.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杭州、宁波市公安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杭州、宁波市公安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事厅关于杭州市、宁波市公安机关

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宁波市人事局:
根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和人事部印发的《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鉴于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和机关内设机构人数较多等情况,经研究,现就杭州、宁波市公安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公安机关助理巡视员的设置,按局领导职数1:0.5的比例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设置,按处级领导职数1:0.7的比例设置,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职数按2:1的比例设置。
二、区直公安机关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设置,按处级领导职数1:0.5的比例设置,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科级领导职数1:0.7的比例设置,其中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三、县(市)直公安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科级领导职数1:1的比例设置,其中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县(市)公安机关所属基层所(队)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在按科级领导职数l:0.5比例设置的基础上,可按基层所(队)核定编制数的10%比例增设科级非领导职数,其中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四、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浙人奖[1996]105号文件规定,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的,可不占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同时,对工作满30年、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并未受过纪律处分的人员,可确定为主任科员,不占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
上述非领导职务设置调整后,首次配备应掌握在核定职数的80%以内。要严格按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选配人员,并按照管理权限做好人员选配的审核、备案工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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