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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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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229101516_311779.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4〕128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卫生防疫津贴分类仍按照浙卫〔1997〕1号、浙人薪〔1997〕31号、〔1997〕财社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兼做两种类别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只能享受其中一类。
二、卫生防疫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按月发放。


二○○四年六月十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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