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一次性提留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属
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 保障经费一次性提留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47号
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浙劳社医[2002]52号)和《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67号)的文件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的一次性提留标准作如下调整:
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单位,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按每年6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提留不足,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剂等途径解决。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