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调整台港澳居民在浙就业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台港澳居民在浙就业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5〕143号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今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修订颁布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其中对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行政许可权限进行了调整,明确为由台港澳居民就业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能,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行政许可权限
取消我厅《关于委托实施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5〕52号)中,对各市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部分的委托。由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新的规定,行使台港澳居民在所辖市范围内就业的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能。我厅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全省台港澳居民在浙就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调整印章管理办法
停止使用我厅统一制作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各市按统一格式,自行制作并启用新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原专用章由我厅收回。
各市专用章的统一格式为:
市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台港澳人员就业行政许可专用章。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编号办法不变。
上述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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