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在浙两院院士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专〔2005〕177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在浙两院院士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专[2005]177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部属在浙各有关单: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在浙的两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从2005年7月起执行。经省政府任命担任实职的共享院士在任职期间也享受在浙院士津贴。院士津贴发放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