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长广集团老工伤人员参加省级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长广集团老工伤人员
参加省级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100号
长广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广集团公司老工伤人员参加省级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长广报字〔2007〕23号)收悉。经商省财政厅同意,自2007年7月1日起,你公司老工伤人员移交省社保中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移交的范围
1、老工伤人员范围。此次老工伤人员移交的范围为你公司成立至1998年12月底前发生工伤、伤残等级为1-6级(含原由你公司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患尘肺Ⅰ-Ⅲ期的工伤人员。具体移交人员名单由省社保中心确认。
鉴于你公司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基本符合程序和规定,研究决定,对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情况进行抽查确定。经抽查,原由你公司做出的伤残等级基本符合实际伤残情形,予以确认。已退休的老工伤(职业病)人员未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等级不再鉴定。
2、供养亲属范围。你公司成立至1998年12月底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由省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确定。原由你公司确认,但不在此次移交范围内的人员,其待遇由你公司妥善处理。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老工伤人员移交后,按你公司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8%缴纳老工伤工伤保险费,暂按照省社保中心现行工伤保险费征缴办法,每年6月和12月各缴纳一次。如发生欠缴,欠缴期间老工伤人员发生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你公司自行支付。
三、待遇衔接
1、2007年6月30日前老工伤人员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你公司按规定支付。
2、2007年6月30日前,你公司应按国家及我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将移交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到位,与现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衔接后移交省社保中心。
3、因你公司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与之保留劳动关系的因工致残1-4级工伤职工,2007年6月30日前由你公司按规定政策将其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到位,2007年7月1日起,移交省社保中心管理支付。
4、因工致残职工生活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生活护理依赖等级发放,如本人要求进行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的,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符合护理条件的,由省社保中心从鉴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5、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人员,其工伤待遇不再重新处理,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养老金。
四、进一步加强工伤业务管理
你公司要以此次老工伤人员移交管理工作为契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就此次移交和移交后老工伤人员管理方面,要按照省社保中心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明确机构、落实人员。老工伤人员移交省社保中心管理后,大量的基础管理工作还需要由你公司承担。你公司要明确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确保老工伤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加强对工伤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省社保中心按《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50号)要求,与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你公司应在省社保中心的指导下,整合内部医疗资源,制定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职工医院职责,进一步提高相关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3、认真履行老工伤人员待遇费用的初审、上报等职责。老工伤人员移交省社保中心管理后,其工伤待遇费用的初审、上报等工作由你公司承担。有关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按照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严格把关。
4、省社保中心将对你公司老工伤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情况,每年度进行考核。
你公司老工伤人员移交省社保中心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长广集团公司改革脱困工作的支持,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高度重视,你公司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有序。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社保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