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36
  • Tax100会员 32562
查看: 493|回复: 0

[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8 17: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5/art_1229101516_307670.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144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请示》(金市劳[2007]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中:“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的意见,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享受遗属待遇条件的人员年龄界限为: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死亡职工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
3、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4、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5、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6、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