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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物资部门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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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5/art_1229101516_307686.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物资部门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物资部门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物资

部门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46


金华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物资部门所属煤制品厂等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请示》(金市劳[200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害健康工种及退休问题的意见》([81]物人字第360号)精神,物资部门的仓库、加工厂及金属、机电、化工、建材、煤炭、废旧金属等物资装卸、搬运及加工部门与原劳动部或国家劳动总局已批准林业、铁路、交通等部门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可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害工种。对煤制品厂从事煤球、煤饼的制作加工工种,由于国家和省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不能列入特殊工种范围。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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