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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原列入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重新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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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5/art_1229101516_307721.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原列入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重新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原列入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重新审批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做好原列入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

管理事业单位重新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人公〔2007〕2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规定,为做好我省原列入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重新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审批的对象
重新审批的对象是指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原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已列入参照、依照管理的单位,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二、审批程序和方法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审核审批。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所属需重新审批的事业单位,负责汇总初审,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需重新审批的事业单位,汇总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直属需重新审批的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直接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各工作部门所属需重新审批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杭州、宁波除外)所属需重新审批的事业单位,由省垂直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报批材料
(一)关于要求重新审批的请示;
(二)原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批复;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
(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现有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情况(见附件1);
(五)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重新审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参照、依照管理单位重新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在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相对集中做好报批工作。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及时做好人员登记工作,并按照中发〔20069号、浙委办〔200674号和浙委办〔2007〕13号规定做好参照管理的相关工作。在重新审批工作中,要严肃纪律,严格标准,防止弄虚作假,对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各地各部门对有关人员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参照、依照管理单位重新审批和人员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现有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情况汇总表
2.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重新审批情况汇总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ΟΟ七年二月五日


浙人公〔2007〕29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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