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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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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5/art_1229101516_307819.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15


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浙劳社医[2002]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浙劳社老[2005]8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2005年确定的两费筹资标准进行调整。
在杭省属企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的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2.2万元筹集,其中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1.2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按每人每年8万元筹集,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6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
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在杭省属企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费保障经费按2.2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按8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提留不足,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剂等途径解决。
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两费筹资标准自200871日起执行;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两费筹资标准自200811日起执行;提留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述标准统一执行至20101231日。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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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老[2008]115号  发表于 2021-3-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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