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团体固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能否视作缴费年限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社会团体固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能否视作缴费年限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59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社会团体固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能否视作缴费年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参照《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可视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缴费年限。
二○○六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