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规范我省出国人员换证职业资格证书编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我省出国人员换证职业资格证书编码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6〕188号
杭州、温州、绍兴、台州、嘉兴、湖州、金华、丽水、衢州、舟山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 的通知》(劳社培就司〔2001〕62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浙劳社培〔2003〕139号)要求,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现就浙江省出国人员换证职业资格证书编码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出国换证职业资格证书编码采取16位数宇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分别是:
(一)第l、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121号)规定,出国换证由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或鉴定复核后统一换证,并且为了与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及国内使用的职业资格证书编码相区别,第3—10位出国人员换证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固定取截11001999。
(三)第11位为证书类别(等级)代码,取值1—5,依次表示:“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2”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3”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技能);“4”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技能);“5”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技能)。
(四)第12—16位为证书核发顺序编号,按照每年度实施鉴定的机构各等级从00001—99999依次顷序取值。
二、该编码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