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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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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5/art_1229101516_30771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农〔2007134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扎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发〔200714号通知要求,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精神,认真研究解决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扎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工作。个别尚未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县,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停止报批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市对工作进度相对缓慢的县(市、区),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定期专报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抓紧抓好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的填报工作。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填写《——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试行)》(附件2,以下简称《说明表》),《说明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随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上报。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按照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要求,《说明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各地政府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流程。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各项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好用地审查和报批关,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稳健运行。
  
附件:1、《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2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试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浙劳社农〔2007〕134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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