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农〔2007〕13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扎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发〔2007〕14号通知要求,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精神,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扎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工作。个别尚未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县,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停止报批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市对工作进度相对缓慢的县(市、区),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定期专报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抓紧抓好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的填报工作。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填写《——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试行)》(附件2,以下简称《说明表》),《说明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随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上报。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按照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要求,《说明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各地政府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流程。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各项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好用地审查和报批关,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稳健运行。
附件:1、《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2、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试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浙劳社农〔2007〕134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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