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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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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6/art_1229101516_307856.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发〔2008169


各市、县(、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它们在引进国外智力及引智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示范和推广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八年十四


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 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示范和推广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下简称“引智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是指开展引智工作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自愿积极开展宣传、示范引智工作,被浙江省人事厅命名为“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单位。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是指通过开展引智工作取得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被浙江省人事厅命名为“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的单位。
第四条建立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是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建立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引智工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省人事厅根据全省引智工作总体规划,负责制定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省外国专家局具体负责全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市、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省直有关单位引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引智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申报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浙江省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法人;
(二)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和示范推广能力;
(三)引智成果在同行业或同学科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可推广性,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推广的引智成果,须技术上成熟、品种质量可靠稳定、易于产生规模效益,有两年以上的示范推广期和一定的推广业绩。
第九条各引智归口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本部门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申报,调查核实申报单位情况,各引智归口部门每年推荐的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2家,并予以排序,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推荐申报单位的公函;
(二)推荐申报单位的名单;
(三)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1.《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暨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表》(附件1)和电子文档;
2.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引智工作开展情况、引智成果情况,以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情况的PPT格式文档,幻灯片张数要求在15幅至30幅之间;
3.其它说明材料(市级以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和市级以上项目立项批件等)。
第十条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评审分初审、实地考察、组织评审和省人事厅审定四个阶段。
(一)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由省外国专家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内容以及有关数据。
(三)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综合地区和行业平衡,由省外国专家局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
(四)经省人事厅审定后,发布命名浙江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名单,授予示范单位或引智基地称号,由省外国专家局颁发相关证书和标识。
第十一条被命名的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行终止。
已命名的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在命名有效期内业绩显著,其引智成果仍有较好示范推广前景的,可在命名有效期满的第5年,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四章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省外国专家局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支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以“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或“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名称对引智成果产品或技术进行宣传
(二)优先支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申报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
(三)优先支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参加国家级示范单位或引智基地的申报以及有关成果评奖活动。
(四)积极为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提供国外引智信息和渠道。
(五)鼓励支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开展与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相关的培训、交流、推介、展览等活动。
第十三条引智归口部门应为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示范单位或引智基地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一)引智成果推广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发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作用,认真实施引智成果推广计划,按时按阶段完成推广目标;通过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咨询等方式促进成果的推广。
(三)积极推广已取得的引智成果或工作经验。
(四)接受省人事厅、省外国专家局和相关引智归口部门对示范单位或引智基地建设、管理及成果推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年审

第十五条各引智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示范单位或引智基地年度总结工作。示范单位或引智基地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引智归口部门报送本年度《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暨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年审表》(附件2)和电子文档。
各引智归口部门对示范单位或引智基地进行年度审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审意见或说明材料报送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年审意见,报省人事厅批复。
第十六条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示范单位或引智基地命名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商业炒作等或有重大失误的;
(三)不参加年审的;
(四)年审不合格,经整改后,次年年审仍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它不适宜继续作为示范单位或引智基地问题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市、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暨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表》
2.《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暨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年审表》

浙人发〔2008〕169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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