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需科目培训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需科目培训的通知
浙人发〔2008〕14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浙人教〔2006〕119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需科目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现有在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课程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共设《科技与创新》、《合作与共赢》、《维权与侵权》三门课程(教材已由浙江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
三、培训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主要采用网络培训、面授辅导和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
(一)组织网络培训。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网络培训。省人事厅已组织开发三门公需科目的学习课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登录浙江继续教育网(www.jxedu.com.cn)点击学习课件进行网络学习。
(二)搞好面授辅导。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学习辅导,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高学习效果。各级人事部门要整合配置继续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培训中心、企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等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提供公需科目培训服务;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以行业为主组织开展集中辅导;各继续教育协会要发挥自身在网络、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提供咨询、送培训到企业等方式,积极推进公需科目培训。
(三)提倡个人自学。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实际,积极组织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学,通读教材,认真思考,勤做练习,切实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四、培训考核
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或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
省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的培训考核委托浙江省继续教育协会组织实施。培训、考试的相关信息在浙江继续教育网上公布。
五、培训要求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合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二)公需科目三门课程的培训到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争取经费支持,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联系人: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俞云华
联系电话:0571-87056706传真:0571-87057402
浙浙江省人事厅
二○○八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