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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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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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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7/art_1229101516_307914.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217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待遇,从201011日,对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降低乙类药品自理比例。浙劳社医[2005]108号文件规定的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5%的,下调至3%;个人自理比例3%的,下调至1%。浙劳社医[2005]77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自理30%的,下调至20%
二、降低医用材料自理比例。浙劳社医[2005]179号文件规定的医用材料个人自理比例国产产品5%的,下调至3%;中外合资产品15%的,下调至10%;进口产品20%的,下调至15%


OO九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调整医疗保险政策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911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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