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2〕17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待遇,从2010年1月1日,对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降低乙类药品自理比例。浙劳社医[2005]108号文件规定的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5%的,下调至3%;个人自理比例3%的,下调至1%。浙劳社医[2005]77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自理30%的,下调至20%。
二、降低医用材料自理比例。浙劳社医[2005]179号文件规定的医用材料个人自理比例国产产品5%的,下调至3%;中外合资产品15%的,下调至10%;进口产品20%的,下调至15%。
二OO九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调整医疗保险政策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9年11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