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中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39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发改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下发后,各县(市)就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中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事宜来函来电询问较多,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相关省直单位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义乌市和其他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中的“高级会计师评审”,是指高级会计师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申报对象的材料经当地县(市)人事、财政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市)财政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报所在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扩大其他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中有关下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问题。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下放给各县(市)。今后,各县(市)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均由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事项目录第400项“林业技术职称评定”,仅指林业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下放(事项目录第75、182、222、292项),仅限于浙委办〔2008〕116号文件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县(市)。为维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评审权限下放后的部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调整组建、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查、结果公布与发证由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具有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的县(市),对申报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由本县(市)相应专业中评委推荐,推荐后申报材料直接报省相应高评委,但有关材料需报所在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未设立中评委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下放给县(市)后,扩权县(市)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掌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各市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放权办法,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扩权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保证职称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