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28
  • Tax100会员 33215
查看: 509|回复: 0

[社保] 浙江人社局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8 16: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7/art_1229101516_307944.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劳社工伤〔2009〕40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下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0812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091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9415日印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