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人社发[2009]21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家医改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将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8万元。提高部分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统筹基金共付段最高一档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通知
抄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2009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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