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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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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7/art_1229101516_307909.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浙人社医[2009]188号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在浙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结合在浙中央企业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药费保障机制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自20101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单位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范围。
在杭中央企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8万元缴纳保障经费。红军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纳入医药费保障机制,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缴。
依法缴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在杭中央企业参加医药费保障机制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按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等企业变更时的缴费标准提留5年,一次性缴纳,上述筹资标准执行至20101231日。201111日起,与行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筹资标准同步调整。
非在杭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由中央企业每年按当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中央企业按规定缴费后,离休干部享受当地离休干部同等医药费保障待遇。
二、保障经费管理与监督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管理,纳入各地医药费保障经费体系,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严格专款专用。

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的管理和待遇支付。地税部门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的征收管理;在杭的中央企业离休医药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和检查,共同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工作。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按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保障经费。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征
缴后,出现离休干部减少情况时,当年单位缴纳的保障经费不予退回。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不足支付时,由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给予补足。在杭离休干部医药昆曲保障经费出现超支的,制品部分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杭外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冰中“两费”保障待遇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27号)执行。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药保障费,医药费保障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中央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医药费保障机制后,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政治、生活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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