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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省人事厅 省经贸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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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7/art_1229101516_308006.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省人事厅 省经贸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省人事厅 省经贸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人发〔2009〕66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水利(水电、水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水利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探索建立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办法,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我省水利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高级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引导水利工程技术人员提高素质,促进我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考评结合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快我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办法,决定在我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中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结合”)。为推进考评结合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由省人事厅、省经贸和省水利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事厅、省经贸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查、抽取高评委专家、公布评审结果、证书发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水利厅承担考试和评审的组织工作。成立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二、考试与评审

凡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审,考试成绩为资格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考试

1、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范围为《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重点考核申报人员对水利发展理念和思路、国内外水利科技发展动态的掌握水平,以及运用水利理论知识、政策法规、技术和管理工作经验,分析、解决水利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3、考试试题分为公共题和专业题两部分,试卷按照评审类别分为水利科学研究、水利规划设计、水利施工建设管理、水利生产运行4类,报考者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选择考试类别。选择的考试类别要与申报评审的类别一致。

4、考试每年举办一次,考点统一设在杭州市。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时间为180分钟。

5、考试阅卷结束后,由省水利厅、省经贸委、省人事厅公布考试结果。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办公室核发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省范围3年内有效。

6、考试报名的具体事项由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考试报名前,各考试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各市、县(市、区)报考人员名单经当地水利(水务)、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后由市水利(水务)部门统一报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办公室。省级单位报考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报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办公室。

(二)评审

1、评审条件

依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我省水利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的规定执行。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到申报当年年底。

2、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我省水利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规定的相应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其中成果业绩、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

(2)相关证书

申报评审人员应按要求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考核材料、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合格成绩、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以及有效的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合格证。

3、申报、评审程序

(1)考试合格并符合评审(包括破格)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从水利科学研究、水利规划设计、水利施工建设管理、水利生产运行4个类别中选择评审类别。

(2)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查并公示后,向所在市水利(水务)局报送,由所在市水利(水务)、经济贸易、人事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所在市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后,由各市水利(水务)局统一报省水利厅;在杭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相应水利专业工程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后统一向省水利厅申报。

(3)申报对象材料经省水利厅、省经贸委、省人事厅资格审查并核准后,提交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4)省水利厅组织对申报对象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和理论水平等进行量化打分和专家网络送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量化打分结果和专家网络送审意见作为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5)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水利厅按要求共同组建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评审会议前,由省人事厅从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高级工程师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

(6)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经省水利厅以适当方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贸委、省人事厅发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省人事厅统一鉴章的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其他

(一)全省水利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评聘分开,经考评取得的水利高级工程师资格,不与工资待等待遇挂钩。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作为聘任水利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主要任职条件。

(二)申报参加水利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已取得考试合格证书或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从考试、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水利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四、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是改革水利工程技术人员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事、经贸、水利(水务)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我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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