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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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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7/art_1229101516_307946.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20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拟了《浙江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浙江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进人才项目)的管理,完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项目管理工作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进人才项目必须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核心,根据国家和我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社会各领域、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达到以提高科研、生产和管理水平,提高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等目的。
第三条引进人才项目按经费资助类别,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按专家来源,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非专家组织项目。按项目立项批准机构,分为国家和省级引进人才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引智工作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全省引进人才项目的相关政策、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省外国专家局具体负责全省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
(二)审核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直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引智归口部门”)申报的引进人才项目;
(三)督促、检查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实施,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引智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地区、本行业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
(二)协调、落实本地区、本行业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执行;
(三)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成果的跟踪、总结和评估;
(四)提出重大问题决策建议。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受理各引智归口部门提出的国家和省级引进人才项目计划。
第八条国家级引进人才项目的申请。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征集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负责受理各引智归口部门提出的引进人才项目申请,经审核整理形成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和经费申报建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议后,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应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简称项目软件)申报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公函;
(二)由项目软件生成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或附件3);
(三)引进人才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或附件4);
(四)电子文件。
第九条 省级引进人才项目的申请。各引智归口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征集本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本地区、本行业项目单位提出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由省外国专家局审核整理后形成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各引智归口部门申报时,应通过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国际人才交流网“国外专家引进项目管理系统”(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各引智归口部门申报省级引进人才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公函;
(二)由项目管理系统生成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
(三)引进人才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
国家外国专家局已批准立项的引进人才计划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十条专家组织项目是指通过与国家外国专家局签订协议的外国专家组织向项目单位推荐专家的项目。
各市和省直单位引智归口部门在每年815日之前通过“网上洽谈系统(EO系统)”申报下一年度专家组织项目,经省外国专家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凡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项目,各引智归口部门需通过国家项目软件再行申报,并列入下一年度国家级引进人才项目计划。
第四章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引进人才项目的评审和批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单位申请引进人才项目时,需请3名以上国内同行业专家(不含申报单位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并将专家初评意见按要求填写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或《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申请表》评审意见栏内。
(二)各引智归口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引进人才项目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汇总后报省外国专家局。
(三)省外国专家局对全省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和规范性、电子数据的有效性以及项目申请表填报质量等。
(四)国家级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省级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由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项目计划,省外国专家局及时下达到各引智归口部门。
第十三条对各引智归口部门申请的国家和省级引进人才项目,原则上每年各受理一次,具体时间在当年的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总结

第十四条各引智归口部门收到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后,应及时转发给项目单位,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引进人才项目执行完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引智归口部门提交执行总结。
第十五条在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补充的项目,须在每年的8月31日以前报省外国专家局,按项目报批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各引智归口部门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对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中尚未完成的项目,第二年度仍需执行的,应在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时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各引智归口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本行业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执行总结,并报送省外国专家局。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本行业引进人才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二)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附件9或附件11);
(三)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格式见附件8、附件10或附件12);
(四)电子文件。国家级引进人才项目的电子文件须使用项目软件生成;省级引进人才项目的电子文件须使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对不上报引进人才项目总结的引智归口部门,省外国专家局将不受理其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
第六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项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资金拨付、会计账簿和报表,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9〕163号)、《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政字〔2005〕10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项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开支范围按项目类别分别如下:
(一)常规项目资助范围为: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
(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除资助常规项目的费用外,还可资助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等费用和其他费用。
(三)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除资助常规项目的费用外,还可资助专家工薪、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
(四)如需支付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待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能支付。各项目单位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在该项目资助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引进人才项目专家经费是国家和省财政为保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设置的专项资金。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使用专项费用,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
(一)各单位财务部门或财务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审核职能。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审批程序,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专款专用。要保证原始单据的完整、真实,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严肃性。
(二)各引智归口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项目专家经费的财务监督与检查。在执行引进人才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专家经费标准开支,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如实核销项目费用。
(三)引进人才项目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生弄虚作假、挪作他用等违反规定的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立即停止拨款,或追回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直至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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