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09]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
革命工作的离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医疗保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根据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省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现就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公费医疗管理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其医疗待遇比照国家行政机关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执行,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二、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其医疗待遇比照国家行政机关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执行。参加省级“两费”保障机制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纳入医药费保障机制,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其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缴纳。本年度医药费保障经费减半征收。上述筹资标准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与“两费”保障离休干部医药费筹资标准同步调整。
非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解放战争时期
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可纳入单位所在地医药费保障机制,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每年按当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费,其配偶(或遗孀)享受当地同类人员的医药费保障待遇。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