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271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促进技工院校科学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维护评估论证的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程。
一、评估论证的含义、原则和依据
(一)含义:评估是对技工院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价和提出定类意向的过程,分为合格、省重点、国家重点三个类别。论证是对申办某一层次技工院校的办学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的过程,分为技工院校设立、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和技师学院设立三个类别。
(二)原则:评估论证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规范运作、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促进技工院校的完善和发展。
(三)依据:评估工作依据《浙江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修订)》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等进行。论证工作依据《浙江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和技师学院设立相关标准等进行。
二、评估论证的组织机构
全省技工院校的评估论证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领导下进行,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下简称省教研所)组织专家组具体实施。
省教研所在评估论证工作中的职责:1.受理各类技工院校评估论证申请,并根据厅职能处室的审核意见,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工作;2.建立评估论证专家信息库,并根据申报类别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3.与申报评估论证的技工院校联系协调,拟订评估论证工作方案,做好专家组评估论证的管理服务工作;4.根据专家组意见,综合拟订评估论证结论意见报省人力社保厅审定。
评估论证专家组的职责:1.学习掌握评估论证有关文件精神和标准,明确工作任务、方法和要求;2.审核受评估论证技工院校的自评材料和有关数据,实地考察教学条件和设施,并对照标准对评估论证要素指标进行评定;3.就受评估论证技工院校有关工作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4.根据评估论证情况形成评估论证报告。
三、评估论证的申报
受评估论证技工院校应成立由校长主持的评估论证工作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筹备工作,并按照本校申报类型标准要求进行自检自评,相关材料经学校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部属院校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人力社保厅。
(一)申报评估的材料包括:
1.学校申报评估的请示;
2.学校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部属院校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批文;
3.学校基本情况材料,包括办学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发展规划及措施等,以及反映校园校貌、教学和实习场地、设施和设备等情况的相关图片;
4.评估审批表;
5.自评评分表。
(二)申报论证的材料包括:
除报送上述1、2、3项材料外,还需要报送:
1.有关技能人才中长期需求预测报告和本校发展规划;
2.申办该层次技工院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申办的必要性分析、对照相应标准的可行性分析及今后发展的规划和措施);
3.有关部门对学校基建投入、学校规模、领导班子配备和生均经费标准等的批复意见;
4.论证审批表;
5.按照相应标准制订的自评表。
四、评估论证工作程序
(一)省教研所负责召集专家组成员召开交办会议,组织专家组成员熟悉有关规定及受评估论证技工院校相关材料,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
(二)评估论证技术工作由专家组具体负责。专家组由组长主持,可下设若干小组。工作流程如下:
1.听取汇报。专家组成员听取受评估论证学校汇报申报评估论证工作情况及学校基本情况;
2.调查核实。专家组对照学校自评表实地考察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管理情况等,各小组查阅自己所评估论证范围的档案资料,并到现场进行调查或核对,包括听课、检查实习教学现场情况等。
3.座谈分析。组织召开有关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座谈会人员由专家组随机确定。
4.对照打分。各小组就负责的内容分析受评估论证学校的达标情况,按照有关标准逐条逐项打分,填写评估论证细则表格,并进行讨论,统一认识,拟订小组意见。
5.会议评议。召开专家组会议,审核各小组意见,复核评估评分的客观准确性,拟订专家组对受评估论证学校的反馈意见。评估的反馈意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基本评价、意见建议等三个部分;论证的反馈意见内容包括申办的必要性、可行性、存在问题、论证意见等四个部分。
6.投票表决。专家组成员就是否同意受评估论证学校申报要求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前先选出唱票、监票和计票人员,投票后进行统计并宣布结果,所有专家组成员在《专家组表决结果》上签名。专家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缺席投票者作弃权处理。
(三)省教研所主持召开情况通报会,由专家组组长向受评估论证学校反馈意见。通报会由专家组全体成员、受评估论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四)实地评估认证工作结束后,省教研所负责整理专家组的评估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送交厅职能处室,由厅职能处室提交厅相关会议审定。
五、评估论证工作纪律
1.受评估论证技工院校应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查自评和材料的准备工作,严禁临时更改原始材料。专家组在评估论证过程中发现与事实不符的伪造材料的,将作为学校的诚信问题上报省人力社保厅。
2.受评估论证技工院校不得在评估论证工作开始前邀请专家组成员到校就评估论证开展辅导工作;在评估论证工作期间,不得私自单独接触专家组成员。
3.评估论证工作人员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务实、廉洁地做好评估论证工作,保证评估论证工作质量,维护评估论证的权威性。
4.评估论证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估论证过程涉及的不宜泄露的事项,不得擅自提前泄露评估论证结果,不得随意表态。
违反评估论证工作纪律的,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纪律处分和处理。
主题词:技工院校评估论证规程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9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