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4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人社部发〔2009〕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套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中推行警员职务序列,是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的具体举措,也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开展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重大突破。实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对于提高公安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水平,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拓展公安民警职业发展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二、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为加强对套改工作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成立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的组织指导。各地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乐益民省人力社保厅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
华乃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副组长:傅七宝省公务员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张申才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兼干部处处长
成员:倪建海省公务员局综合处处长
陈尧土省公务员局综合处调研员
叶昌德省公安厅干部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倪建海任办公室主任,陈尧土、叶昌德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省公务员局综合处和省公安厅干部处有关人员组成。
三、有关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正确把握《实施办法》中的政策规定,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大力宣传《实施办法》,加强业务培训,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公安民警正确了解、掌握套改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套改工作顺利完成。
套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 警员职务套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激发公安民警队伍活力,加强公安民警队伍建设,为广大公安民警认真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坚持统筹兼顾,以基层公安民警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即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经济文化保卫)、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巡特警、警卫等职能的机构和派出所,在编在职、评授警衔的人员。
执法勤务机构内部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列入套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执法勤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暂不纳入套改范围。
四、套改条件
(一)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二)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三)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四)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五)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六)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15年的办事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首次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09年12月31日。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确定人员范围。研究确定列入套改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实施职务套改。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警员职务套改建议名单,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由同级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审批表送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其中拟套改到上一级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公安机关在审批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套改职务。警员职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文公布。
(五)实施工资套改。职务确定后进行工资套改,具体办法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相关政策出台后制定。
六、有关问题
(一)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职务序列内交流和晋升。少数确因工作需要,需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或公安系统以外的,由接收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确定拟任职务,并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
(二)2011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套改到上一级职务条件的,可继续适用本次职务套改的政策。其职务调整在符合条件的次年上半年统一进行。
(三)森林公安机关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四)公安民警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七、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套改工作按照先县、市两级,再省级的顺序进行,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在7月底前完成,省级公安机关在8月底前完成。
各地公安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并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解决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主题词:公务员公安职务套改办法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5月12日印发
校对:卢志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