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外专发〔2010〕20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10〕29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拟了《浙江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浙江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 单位资格认可的实施细则
一、许可事项:浙江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移交地方政府的函》(外专办函〔2009〕19号);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10〕29号)。
三、实施机关: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四、受理机关:各市、义乌市外国专家局
五、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仅限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单位仍按照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浙外专发〔2005〕23号)的通知要求执行。
六、申请条件:
浙江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七、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可在http://wzj.zjrs.gov.cn/expert/index.do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国际人才交流网下载);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中英文)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的书面文本;
(四)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需一式六份。
八、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省属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直接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由市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报省外国专家局。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将核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由浙江省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九、年检注册:
省属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直接报省外国专家局进行年检;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初检工作,并将初检结果报省外国专家局。年检时间以省外国专家局通知为准。
省外国专家局于第二年年初公布省内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分以下四种: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保留聘请资格,视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注销资格);
(三)对因撤销、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