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0〕38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评定体系,形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根据本办法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评价起步,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积极探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它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评价与分级管理。
二、A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评定,评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20%。AA级和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10%、2%。
三、各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的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A级定点医疗机构评定和AA级、AAA级定点医疗机构推荐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全省AA级、AAA级定点医疗机构评定工作。
四、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分级管理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加强对各市的督促检查,指导各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人社发〔2010〕385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