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320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司法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