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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关于紧急启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凭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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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8/art_1229101516_30804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关于紧急启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凭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关于紧急启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凭证的通知


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紧急启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凭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8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改版与印制未完成,目前全国空白职业资格证书严重短缺,且短期内难以缓解。为满足考生就业、晋级、入户、申请出国复核、申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方面的需要,经研究,我省决定在证书暂缺期间紧急启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凭证制作、验印及发放要求
“凭证”由县级以上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发放。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盖章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见附件2)为依据,严格按全省统一“凭证”(见附件1可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www.zjosta.gov.cn下载)格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证书数据进行“凭证”的打印。发证日期以《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签发时间为准,在确保“凭证”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内容完全一致后,由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加盖鉴定专用章(相片角压盖中心钢章,落款盖红章),并负责发放。
二、凭证的效用
“凭证”作为考生参加鉴定成绩合格、具有相应技能等级水平的证明,是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改版时期证书短缺状况的应急措施,一旦新版证书下发,“凭证”即不再制作、印发。在“凭证”有效使用期内,持证人可办理就业、晋级、入户、申请出国复试、申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事宜,相关单位应予认可。
三、凭证的换证
(一)新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发后,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立即停止发放“凭证”,并通过各鉴定所(站)通知持“凭证”人员换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凭证”人员须在接到换证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和“凭证”到原发证单位换证。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受理考生换证时,必须查验其身份证和“凭证”,并与考务管理系统信息中的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给予换发职业资格证书。换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其它要求
(一)各市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发放的证书数据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盖章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本的形式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切实做好考生的解释工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凭证”的有效使用和平稳过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反映。

技术联系电话:0571-85213804联系人:周峻
空白证书联系:0571-85213802联系人:卜肖杭

附件:1、浙江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凭证
2、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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