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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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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8/art_1229101516_308174.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52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2010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计划》,及时对本系列或专业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纸质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邮箱:ZhangjL@zjrs.gov.cn),以便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相关信息。

二、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各高评委办公室应积极引入论文答辩、面试、测评、成果展示、量化等评价辅助手段,以提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质量。

三、各高评委办公室在完成本年度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后,需填报《申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的函》(附件6)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5),提前15日送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对象的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各高评委办公室应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7)上签字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五、随着全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从今年起对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以及本文所列附件中的表格,均可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www.zjhrss.gov.cn,栏目:“表格下载”中的“专家职称博士后”栏或“业务指南”中的“职称工作”栏)。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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