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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调整省本级部分医保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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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8/art_1229101516_308224.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调整省本级部分医保政策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调整省本级部分医保政策的批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调整省本级部分医保政策的批复

浙人社函[2011]479




  
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你们《关于调整省本级部分医保政策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实施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后,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公布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作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对在外就医的医疗机构资质认定,仍严格按照浙劳社[2001]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就医地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认定其具备提供省本级参保人员在外就医服务的资质。
  三、参加省本级子女统筹的参保人员在外地就医,参照浙劳社医[2001]15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省本级参保人员移居上海,享受移居地社区医疗互助补助,其差额部分,允许按省本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调整医疗保险政策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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