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知青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知青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0〕72号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知青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甬劳社老〔2010〕5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原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请你们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好知青的工龄问题,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厅字〔2004〕25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