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开展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公局函〔2011〕8号
关于开展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金华市、海宁市、东阳市、嘉善县、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在部分省(区、市)开展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1]9号)文件要求,我省在嘉兴市、金华市地税部分单位中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方案》有关规定,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范围
金华市地税局及东阳市、磐安县地税局,嘉兴市地税局及嘉善县、海宁市地税局。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召开试点工作布置会议(2011年11月10日前)。省公务员局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二)开展人员情况统计(2011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对各试点单位的机构规格、编制、职位、职数以及人员基本情况、分布情况进行统计测算,摸清人员情况。
(三)编制职位职责说明书(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试点单位根据规格、职能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规范、效能原则,分解、细化税收行政执法职责,研究制定税收行政执法不同系列的各级职位的工作职责,制作职位说明书。
(四)组织实施职务套改(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试点范围和职务套改条件,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套改工作。
(五)总结验收(2012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各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务员局与省地税局组织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省公务员局和省地税局成立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附件2),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各试点市、县(市)地税局可根据实际会同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工作。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地税部门沟通,配合、支持地税部门做好试点工作。
(二)做好宣传解释。试点工作是拓宽基层税务执法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建设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涉及基层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在试点过程中,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好队伍和大局稳定,保证试点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试点工作。
(四)加强协调沟通。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信息沟通,各试点单位遇到政策不明确、把握不准的问题时,要及时向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重大问题及时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方案
2.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浙江省公务员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方案
?
为保证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公务员制度建设和地税系统行政管理改革发展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稳妥地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人民满意的税务公务员队伍。
二、目的
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针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特点,探索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调动和发挥我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积极性,实行高水平管理,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范围
嘉兴市、金华市地税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中除办公室、人事、教育、财务、纪检监察、党务部门外,其他部门中除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外的职位。
海宁市、东阳市、嘉善县、磐安县地税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中除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外的所有职位。
四、职位名称与序列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称谓由高至低分为一级税务官、二级税务官、三级税务官、四级税务官、一级税务员、二级税务员、三级税务员。
五、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为:
(一)一级税务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二)二级税务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三)三级税务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四)四级税务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五)一级税务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六)二级税务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七)三级税务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六、职务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嘉兴市、金华市地税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职位可以设置一级税务官、二级税务官、三级税务官、四级税务官、一级税务员、二级税务员、三级税务员。
海宁市、东阳市、嘉善县、磐安县地税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职位可以设置三级税务官、四级税务官,一级税务员、二级税务员、三级税务员。
七、职务晋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符合下列规定的任职年限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按有关规定晋升一个职务层次:
(一)一级税务官:任二级税务官四年以上;
(二)二级税务官:任三级税务官四年以上;
(三)三级税务官:任四级税务官一年以上;
(四)四级税务官:任一级税务员两年以上;
(五)一级税务员:任二级税务员三年以上;
(六)二级税务员:任三级税务员三年以上。
具体的晋升条件根据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特点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工作业绩和贡献,另行研究制定。
八、职务套改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确定的试点范围和职务套改条件,统一组织现在行政执法类职位工作的公务员职务套改工作。
(一)套改条件
1.调研员套改为一级税务官;
2.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税务官;
3.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税务官;
4.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税务官、四级税务官、一级税务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税务官;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税务官;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税务员。
5.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一级税务员、二级税务员: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税务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税务员。
6.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二级税务员、三级税务员:
(1)工作年限满15年的办事员,可套改为二级税务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税务员。
上述人员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二)工作步骤
第一,试点单位开展人员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以2010年12月31日为截止期,人员统计工作要于11月30日前完成。
第二,组织试点单位开展编制职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对税收执法工作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各工作序列、各工作层级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应包括单位、职位名称、主要职责等内容,职责内容要详略得当,不交叉、不重叠,并便于操作。在12月15日前写出涵盖全部税收执法职能的职位说明书初稿,并以省为单位对各类职位进行初步规范。
第三,组织试点单位实施职务套改。制作套改人员花名册,并对套改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在12月31日前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备案。
九、有关事项
(一)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
(二)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关管理规定出台前,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按照公务员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各试点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试点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试点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并报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
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长:傅七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
单美娟省地税局常务副局长、巡视员
副组长:傅炳南省公务员局副局长
王平省地税局副局长
成员:倪建海省公务员局综合处处长
林仕华省地税局人事教育处处长
二、办公室
主任:倪建海省公务员局综合处处长(兼)
林仕华省地税局人事教育处处长(兼)
成员:高飞跃省公务员局综合处副处长
陈君省地税局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何文华省公务员局综合处主任科员
黄明东省地税局人事教育处主任科员
卓然省地税局人事教育处主任科员
主题词:公务员分类管理地税试点通知
浙江省公务员局综合处2011年11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