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1〕26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第12号部令),切实做好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省直考区考试中的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必要时可参与或直接对其他考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市级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其中,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
二、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当场告知所记录内容,并要求应试人员签字,拒绝签字或擅离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记录拒绝签字或擅离情况,交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式二联,第一联放入答卷袋或答题卡袋,第二联由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留存,作为处理的依据。
三、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在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可采用公告方式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自发出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试人员可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对有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应试人员,应责令其离开考场,由监考人员或考点工作人员将其带至考务办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市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应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第12号部令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见附件),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并报省级考试机构备案。
六、送达《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委托及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也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七、在评卷工作中,评卷专家组认定为作弊试卷的,由组织评卷的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根据12号部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依照第12号部令第七条、第九条进行处理。证书由签发机关宣布无效并收回。
九、依照第12号部令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作出停考处理的,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在相应停考期限内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及取得的证书无效。
十、省级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违纪违规行为应试人员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内容为:姓名、准考证号、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十一、在认定与处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时,其他规定与第12号部令有不一致的,以第12号部令为准。
十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其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第12号部令和本意见执行。
附件: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决〔〕号
被处理人:(姓名),准考证号:(…………………………)。
现查明,(姓名)于x年x月x日,在xxx考点参加xxx考试时,
。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条之规定,本局(办、中心)决定:给予(姓名)的《考试名称》考试
(处理结果)的处理。
被处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主送:
抄送:
主题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9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