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在杭省属企事业、行业单位、中央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在杭省属企事业、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34号
在杭省属企事业、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根据浙劳社医〔2002〕52号、浙劳社老〔2005〕80号、浙劳社老〔2008〕115号、浙人社发〔2009〕146号、浙人社发〔2009〕188号等文件精神,对2008年确定的“两费”筹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的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6.8万元筹集,其中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3.74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保障经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10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
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以及在杭中央企业在红军时期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的医药费保障经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缴纳。
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按6.8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按10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提留不足,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剂等途径解决。
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调整后的“两费”筹资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提留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述标准统一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一一年七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