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03
  • Tax100会员 33508
查看: 561|回复: 0

[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8 16: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3/1/art_1229101516_30835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

浙人社发〔2011〕7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人事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我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水平,现将《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确保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人事考试,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第三条人事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各级考试机构负责考试考务管理和组织实施。
本规程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考试机构是指经授权负责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人事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建立人事考试工作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考前管理


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工作计划,制发考务文件,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各环节任务、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考试的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报名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报名工作规则,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
对设有报考条件的考试,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核应试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
第十二条考试报名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当采取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报名工作结束后,相关考试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数据统计和核查工作,并根据报名确认情况和考点考场设置规则,统筹安排考点和考场,及时制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考试有关规定设置考点。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以外城市设立考点的,须由考试机构提出,经同级考试主管部门报上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试题应当按照考试大纲或考试主管部门的要求命制,体现科学性与公平性的统一。除征题环节外,命题必须采取集中统一的形式,并在安全、封闭的场所进行。
相关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命题工作规范、命题人员管理以及试题质量保障和分析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考试机构根据报名确认情况,使用规定的考试信息管理系统预订试卷,试卷预订单经核对无误后,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上报。
第十七条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分发等工作按试卷管理规定进行,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在考前要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考务工作的任务、职责、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考试实施前,考试机构须对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场布置、试卷保管等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和方案实施考试。按照考试规定和要求,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试规定和纪律,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要安排专人值班,设立考试值班电话,确保通信畅通,及时解决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肃考风考纪。必要时可以在考试场所设置、使用防作弊设备,可以使用安全检查设备对应试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考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试卷失泄密、群体性作弊、数据丢失等突发事件,当地考试机构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考试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
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考试不能如期进行的,由考试机构提出调整方案和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考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后,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数回收试卷。
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评卷工作规则及时组织试卷评阅,并组织有关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考试成绩经核实无误后,由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或披露考试成绩。
第三十条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求查对的,相关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成绩查对规定,为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对服务。
第三十一条对于经检查发现或举报反映的违反考务工作规程和考场纪律等问题,考试机构应当认真核查,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考试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平、公正的考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对于国家或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考试合格(资格)证书,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证书的管理和制作并按规定及时发放给持证人本人。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考试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全省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
第三十五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制定考试信息使用管理的办法,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安全运行。考试信息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考试信息包括报考、报名、考点考场设置、准考证号编排、考试成绩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信息项目、代码和要求,认真采集和处理考试信息,确保各项考试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省、市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人事考试信息数据库、考试违纪违规数据库,并保证其安全可靠。
采用网络报名的考试,考试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应当每天进行数据分析和备份。
第三十九条按要求应当下发或上报的考试信息,相关考试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下发或报送。
第四十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人事考试的密级规定对考试信息、工作记录、计算机数据盘的保管、传递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泄露考试信息。
第四十一条省、市考试机构必须对考试信息数据进行容灾或不同介质备份,妥善保存。

第六章保密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原人事部、国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办发〔1989〕8号)、《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和《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中国家秘密和确定密级规定》确定各类考试试题、试卷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材料的密级。
第四十三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试题、试卷、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考试成绩和应试人员报考信息等资料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参与试题试卷命制、试卷管理、评卷等涉密人员的保密和警示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或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参加考试时,考试工作人员对该项考试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他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制定的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浙江省人事考试报名工作规则
2.浙江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规则
3.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
4.浙江省人事考试命题工作规则
5.浙江省人事考试评卷工作规则
6.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职责规定
7.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中国家秘密和确定密级规定
8.浙江省人事考试试卷管理规定
9.浙江省人事考试成绩查对规定
10.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浙人社发【2011】79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