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叠加享受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与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叠加享受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2〕210号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能否叠加享受问题的请示》(绍市人社〔2012〕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享受保障待遇,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鉴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以农民被征地为前提,我们意见,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可同时叠加享受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与此精神不符的,从2011年10月起,请相应予以调整。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精减退职被征地农民待遇函
抄送: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5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