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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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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3/1/art_1229101516_30842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人社发〔2012〕26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十二局)部分精减退职人员身份认定、经费渠道、待遇发放、后续管理等问题,确保其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尽快落实到位,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身份认定问题
根据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的原则,水电十二局精减退职人员身份认定按以下办法分批衔接处理:
(一)2012年8月1日前办理身份认定手续
水电十二局在对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分类处理:一是将属政策范围内的本省户籍精减退职人员材料,按申请人所在地分类汇总,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批后,由省社保中心、水电十二局各留存1份,同时由水电十二局负责将汇总资料送达有关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二是将属政策范围内的非本省户籍精减退职人员材料直接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批后,相关资料由省社保中心、水电十二局各留存1份。
(二)2012年8月1日后办理身份认定手续
本省户籍申请人填写《原水电十二局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先交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再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报水电十二局统一复核汇总后,再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批。非本省户籍申请人由水电十二局负责初审,再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批。
经省人力社保厅审批后的精减退职人员相关资料,由水电十二局送省社保中心留存1份,并负责送达有关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
二、关于经费渠道问题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水利水电十二局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复函》(劳社部函〔1999〕5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十二工程局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1998)财行297号、浙民城字(88)133号)等文件规定,按本通知审定的水电十二局精减退职人员费用(含丧葬费)由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50%;其余50%部分资金,本省户籍人员由户籍地地方财政承担,非本省户籍人员由水电十二局自行承担。
三、关于待遇发放问题
按照本通知关于经费渠道的规定,省社保中心按月将资金拨付给水电十二局后(2011年10月至待遇实际发放之月前所需资金,由省社保中心一次性拨付给水电十二局),水电十二局将本省户籍人员的50%部分资金拨付给有关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另外50%部分资金由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待遇标准足额发放到位;非本省户籍人员,由水电十二局负责发放到位,待遇发放时间统一从2011年10月起执行。
四、关于后续管理问题
省社保中心、有关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水电十二局要相互配合,切实做好今后精减退职人员生存状况和领取资格确认、死亡待遇核发等后续管理工作。本省户籍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死亡证明材料报送水电十二局,水电十二局负责对各地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并报省社保中心办理减员及丧葬费的50%部分资金领取手续后,将丧葬费的50%部分资金拨付给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由其负责将丧葬费足额发放到位。非本省户籍精减退职人员,由水电十二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水电十二局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待遇问题,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各市(县、区)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不折不扣地将本通知规定贯彻落实到位。水电十二局要及时与有关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保持沟通联系,每半年将有关精减退职人员汇总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将收款人、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及时函告水电十二局,确保资金拨付工作顺畅进行。各地对贯彻本通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原水电十二局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29月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浙人社发〔2012〕262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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