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跨省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跨省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就〔2011〕41号
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你局《关于跨省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就〔2011〕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失业人员跨省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和应继续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的总和,如两项资金总额不足应转移的失业保险金总额150%的,按应转移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计算(含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